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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關于恢復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有關事宜的補充說明
各市、縣(區(qū))和平潭綜合實驗區(qū)農業(yè)農村局,各有關企業(yè)、個人:
2020年11月23日,我處印發(fā)《關于恢復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的通知》,文件中規(guī)定2020年11月19日(含)前購置的補貼機具按照購置時補貼額給予補貼,2020年11月20日(含)起購置的補貼機具按照調整后補貼額給予補貼。經(jīng)研究決定,對于補貼機具購置時間的認定,購機發(fā)票可不作為唯一憑證,各地區(qū)還可根據(jù)其它有效佐證材料給予認定。
特此說明?! ?/p>
福建省農業(yè)農村廳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處
2022年1月11日
新聞來源地址: http://nynct.fujian.gov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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